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對涉嫌嚴重違紀的江西省委原常委趙智勇、雲南省委原常委張田欣,分別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降級處分,張田欣的行政級別由副省級降為副處級,趙智勇的行政級別則“一擼到底”,由副省級降為公務員序列中級別最低的科員。由於在反腐敗實踐中,對高級幹部的這種處理方式極其罕見,所以這兩起案件引發輿論的強烈關註,也遭遇了個別媒體和一些網友的誤讀。
  中國共產黨始終認為,黨的作風問題,關係到黨的生死存亡,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基於這一原則,黨對黨員的紀律要求既嚴於法律對公民的要求,也嚴於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所以,在紀檢監察工作實務中,對於嚴重觸犯黨紀國法的公務員,如果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在開除黨籍的同時,都會開除公職;如果不涉嫌犯罪,又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行為的,一般在給予黨紀處分的同時,也會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政紀處分力度相對稍輕。
  按照規定,受到黨內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幹部,應給予降低行政級別1~2級的政紀處分;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幹部,應給予降低行政級別兩級以上的政紀處分。所以去年底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受到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黑龍江省副省級幹部付曉光,其行政級別降一級,為正局級待遇。對於被開除黨籍、保留公職的幹部,行政級別一般都是降兩級,鮮有降兩級以上的。
  那麼,這次中央紀委、監察部對趙智勇和張田欣的處理,釋放的究竟是什麼信號呢?筆者認為,至少有兩大信號:
  其一,高幹身份不是“護身符”。有媒體評論認為趙、張是因為認錯、退贓積極而受到寬大處理,但事實遠非這麼簡單。在以前的反腐敗實踐中,有一種傾向,就是位高權重的官員特別是省部級以上幹部,只要沒有嚴重違紀違法,一般情況都不會受到追究。雖然這方面從無成文的規定和明確的要求,但給人的感覺就是如此。久而久之,一些高級幹部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打起了“擦邊球”:有的人降低道德標準,縱情聲色犬馬;有的人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隱蔽地換取預期收益;更多的人縱容配偶、子女和近親屬,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或插手項目,謀取巨額財富。由於我國沒有防止利益衝突方面的法律,這些行為即便暴露,也只是違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很難受到刑法的追究。這些因素加上一道高級幹部的“護身符”,確實讓一些黨員幹部在名利場中游刃有餘、風光占盡。人民群眾對這類行為深惡痛絕,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此也多有察覺,但往往無可奈何。對趙智勇、張田欣的處理,給黨的高級幹部發出了明確的警示信號:不論地位多高,只要違反了黨的紀律,都會受到嚴懲。
  其二,執紀不能打“折扣”。在以往的執紀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對於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又保留公職的幹部,一般會在進行政紀處分時給一條出路,檔次“就低不就高”,也就是降低行政級別兩級。從理論上說,這種降級的幅度對於一個政治生命基本完結的幹部,並無多大意義,很大程度上是照顧一點情面。但這一做法的負面影響卻不可小覷,一是讓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檔次拉得太遠,給人以黨紀處理“畸重”或政紀處分“畸輕”的印象。二是讓這些連黨員資格都沒有的人仍然享受著與處分前差別不大的“長”字號的待遇,給人的感覺十分彆扭。一言以蔽之,這種照顧面子的做法有悖紀律處分的初衷,達不到警示教育黨員幹部的目的。
  所以,對趙智勇、張田欣案件這種“跳樓式”的降級處理,最大的警示意義在於: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你功勞多大、級別多高,一旦因違紀受到查處,即便能夠避免牢獄之災,也無法避免政治上一切“歸零”、經濟上得不償失的結局。
  這兩個案例體現的是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從嚴執紀的精神,必將產生良好的示範效應。  (原標題:副省級幹部降為科員釋放出什麼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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